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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该公司确实还不上了,这时候提供担保的公司跳出来主张:“自己的担保未经内部决议,应该不能作数。”这一说法能“保它周全”吗?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当事人主张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内部决议无需担责的合同纠纷案。
无锡的A公司与B公司是生意伙伴,A公司持有B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2021年7月,票据到期后,B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线上拒付。经协商,两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票据款从线上结算改为线下分期支付。此外,A公司另与C、D两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C、D两公司对B公司结欠A公司的票据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D两公司均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
2022年8月,由于B公司经营一直未见起色,未能按期足额向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C、D两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C公司抗辩其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事后公司也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追认该对外担保,故其所签保证合同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所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与C、D两公司所签《保证合同》,现有证据未显示C、D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过了内部决议程序,A公司未要求C、D两公司提供同意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A公司与C、D两公司所签《保证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中的《协议书》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C、D两公司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A公司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综合考量各方过错及《保证协议》约定的保证范围,C公司、D公司应在B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协议书》项下债务本金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司法实践中,担保人往往以此作为担保合同无效以及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公司与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公司是否当然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应具体判断。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前,应注意审查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是否已经过内部决议。如缺失决议文件,债权人与担保人所签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在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双方均有过错,担保人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浦湖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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